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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病假工資最低標準案例:
王先生是勞動我市某公司職工,單位與其約定每月工資2200元。病資最準優8月,假工王先生因病住院,低標于當年10月出院。勞動住院期間,病資最準優公司給王先生打卡發放的假工工資每月1300元,王先生認為,低標他住院期間的勞動月工資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1460元/月。在與公司協商未果的病資最準優情況下,他來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咨詢,假工詢問公司對其病假期間的低標工資發放是否違法。
律師分析:
律師表示,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病資最準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假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國家原勞動部于1995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第五十九條則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經了解,王先生病假期間,由于未能提供正常勞動,公司每月發放的病假工資高于該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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