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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超時加班對企業的關于風險,答復如下: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員工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加班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企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承險在員工存在超時加班的擔何情況下,雖然能夠舉證是種風員工樂意自愿,但是關于企業仍然存在一定的用工風險,主要表現在:
第一、員工勞動監察檢查的加班風險
《勞動保障條例》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而且勞動保障監察的企業形式之一就是日常巡視檢查,雖然現實情況下這種檢查形式并不常見,需承險但隨著行政部門執法的擔何不斷推進,為了促進用工環境的種風和諧完善,在不少沿海發達地區和某些勞資關系緊張的關于地區,勞動監察大隊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也逐漸成為常態。那么一旦勞動監察大隊依法立案調查,很可能還會調查除了超時加班以外的其它違法行為。
第二、被通報批評和被罰款的風險
就北京地區而言,已實施網格化管理,2012年勞動監察網格化管理覆蓋全市90%以上街道,其中城六區每個街道都會配備勞動監察人員和協管人員,掌握街道的用工單位數量及用工情況是他們工作內容之一,一些單位的用工矛盾也要實時掌握。同時,定期去用工單位尤其是建筑工地企業,核查用工單位是否存在不按時發放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上保險、違法延長用工時間等違法行為,并可以查單位支付臺賬。如果發現用工單位有違法情節,勞動監察部門將把情況上報給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后,勞動監察員可對用工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市勞動監察部門不定期地將通報違法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比如2012年4月18日,市勞動監察部門通報去年查處的6家外地駐京單位,有的存在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有的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其中,北京××世元電子有限公司1000多名員工都存在延長工作時間,每個員工一個月都加班30個小時以上。因此,勞動監察部門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并責令為員工補齊加班費。因為《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三、被舉報的風險
雖然員工樂于超時加班,但仍然不排除員工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風險。因為無論員工是否同意,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一旦某個員工舉報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很可能會啟動調查程序。特別是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仲裁和訴訟的風險
員工以法定理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將用人單位上告上仲裁和法庭,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比如員工以“用人單位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仍然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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