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離婚手續及辦理流程所需材料
【申請書】
協議離婚流程
協議離婚是池州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離婚有三個步驟:申請、離婚理流料審查和登記。手續
(一)申請
當事人自愿離婚,及辦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需材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證、池州程戶口本;
2. 本人結婚證;
3. 離婚協議書。離婚理流料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手續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及辦意見。
(二)審查
審查是需材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后,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池州程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理流料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部分內容。
形式審查主要是手續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材料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及辦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需材
實質審查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流程
離婚訴訟程序的步驟三階段:
第一,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本文來源:
截止時間:2024-01-13 0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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