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最新重婚罪的證方量刑標準是什么?怎樣的出軌行為才能構成重婚罪,要如何有效的認定去取證呢,以下是標準現代語文網小編搜集并整理的重婚罪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重婚行為的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認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標準重婚。有配偶的最新重婚罪的證方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認定,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標準。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最新重婚罪的證方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認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標準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最新重婚罪的證方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認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標準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搜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系,而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怎樣取證:
(1)不要輕易打草驚蛇
生活中一旦發現一方有與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跡象,一般來說,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于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生氣,氣憤是完全應當有的表現,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終究是理解,實際上這樣做的結果并不好,你的幾次吵鬧是很難起到實質性作用的。
(2)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3)一定要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至于如何去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4)勸說知情人作證
(5)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包養“小三”是不是都構成重婚:
并不是所有的“小三”現象都可算做事實婚姻的,因此包養小三并不全會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姻有兩個關鍵特征: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同居”。以夫妻名義是指對外宣稱是夫妻,以夫妻名義處理日常事務等,如私下互稱“老公”“老婆”并不能算是以夫妻名義,只有公開互稱“老公”、“老婆”才算。
同居是指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包養“小三”,幾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或者幾個小時,然后離開,這并不能算是同居,只能認為是臨時姘居關系。
因此,現實中的“小三”很多都不能被定義為“事實婚姻”,也就無法被納入重婚罪的打擊范圍了。
延伸閱讀:
案情借鑒分析:
01基本案情
2001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與李某甲在扶綏縣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為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一子。2009年3月,周某在沒有和李某甲解除婚姻的情況下,與張某甲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在同居生活期間生育一女,后于2012年10月離開張某甲家。2013年初,周某又與李某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在同居生活期間生育一子。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證人陳某、官某、張某甲、李某乙的證言,周某的供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結果,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博白縣人民醫院產科病史記錄,博白縣人民醫院嬰兒記錄,李某丙出生醫學證明,廣西玉林市婦幼保健院出院記錄,玉林市婦幼保健院新生兒出生記錄,張某乙出生醫學證明,周某所生小孩照片,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02法院認為
被告人周某有配偶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
03律師評析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圖形或者拘役。”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批復:“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如果已婚人士與他人同居,但是未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并不構成重婚罪。
同時,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當事人除了可以向公安報案處理,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自身登記結婚的事實、證明過錯方與同居異性對外宣稱為夫妻關系、或者登記為夫妻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事實等。可以通過獲取下列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1、過錯方與同居異性的婚紗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義的照片、視頻;
2、在特定夫妻出席的公共場合下出雙入對的照片、視頻等;
3、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過錯方與同居異性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4、過錯方與同居異性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5、過錯方與同居異性有固定的同居居所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交納居住費用的記錄(水電費、電話費、衛生費、物業費……)等。
上述證據可以自行獲取也可以提供一部分線索或者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并要求調取,在自行獲取的過程中要注意獲取證據的方式、手段符合法律的規定。
04判決書文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2016)桂0923刑初426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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