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改革】
公司年底雙薪是公司國家規定什么意思?不知道的小伙伴和小編一起看看下文吧~
有的企業在《員工手冊》中規定:農歷年底,公司將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年底工資額作為獎金,獎金按比例計算,雙薪什意思及發給當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過試用期的公司國家規定員工。出勤率不良、年底表現不好或者有違紀行為的雙薪什意思及員工不能獲得此獎金。
關于年底雙薪的公司國家規定發放,不同企業有不同的年底規定。發放規定一般有以下幾點注意:
1、雙薪什意思及按比例拿雙薪
2、公司國家規定發雙薪前離職不享受雙薪
有的年底企業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雙薪什意思及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公司國家規定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年底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雙薪什意思及,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3、發不發雙薪,企業規章說了算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方式和數額,“發不發”、“怎么發”的自主權都在企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的規定來確定。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提示一:
年終歲尾之際,又是不少行業跳槽高峰期。不少跳槽人士瞻前顧后,一方面擔心因為跳槽損失了即將到手的年終獎,一方面又怕遲遲不報到惹惱了新東家。
只要員工在辭職時遵守事先簽訂的勞動合約,企業就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支付上述特殊薪酬。如果企業以各種借口克扣或拒絕支付,勞動者可先向勞動部門申請調解、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年終獎和年底雙薪等報酬給付方式屬于日常薪酬的一部分,跳槽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向單位討要。
提示二:年底雙薪是不是年終獎?
由于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年底雙薪單獨計稅
據了解,因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實行“雙薪制”,很多員工因此在年底領到了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最新規定,從現在起,個人取得的“雙薪”,將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第12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將在扣除800元起征點的費用后,對剩余部分按相應稅率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第13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將不扣除800元起征點費用,而是對其全額按相應稅率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第12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那么就可以將其第12個月和第13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加起來,再減去800元后,對余額按相應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如,卓小姐每個月的工資為3000元。這3000元作為一個月扣繳個人所得稅,由于其“四金”已經在12月份工資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個月的工資中扣除任何費用,必須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總計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325+65=390元。
年底雙薪稅率
據了解,很多人往往會將第13個月的薪金與單位對發放給雇員的年終獎金、勞動分紅、年終加薪等屬于全年度獎勵性質的個人收入混為一談,但實際上這兩種收入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上卻有很大的差別。
關于年終雙薪的納稅問題是這樣的。因為年終雙薪是屬于職工的工資性收入,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要看年終雙薪是怎樣發放的,如果一次性發放,在12月底,或者是來年的1月份,這種情況下,納稅要跟當月的工資加在一起計算作為納稅的整體,如果企業把第13個月工資分別在一年的12個月中分別進行支付,平攤到每一個月所得稅可能少一些,每個月分攤的部分加到每個月進行納稅。所以這要看怎么領取雙薪。作為職工來講,如果企業在的時候進行了許諾,說年底有第13個月工資或年終雙薪,我建議員工最好跟企業在合同中明確進行約定,每年享受13個月工資,這樣在法律上有一個充分的保障。無論什么理由或原因,到時候都可以拿到第13個月的工資。約定得越明確越好,約定出標準,比如說第13個月只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還是一年工資加獎金的數字。
地稅局的相關人士表示,假定某一員工2004年年終獎金6000元,12月份的工資為3000元,“四金”及允許稅前扣除額共2400元,那么這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應該這么算:(1)平均每月所得的獎金=6000÷12=500元;(2)當月工資薪金總額=3000+500=3500;(3)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總額-稅前扣除額和“四金”=1100;(4)根據(3)計算出的數額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額為25元;(5)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年終獎數額+當月所發的其他工資薪金-可扣除的費用)×確定的稅率-速算扣除數(6000+3000-2400)×10%-25=635元。
此外,有關人員還補充稱,2004年度的年終獎,如在去年12月發,按照老辦法計稅;如在今年1月份發,則按照新辦法計算,但每人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對于多扣的稅款,原則上不進行退稅,將在今后的稅收中進行抵扣。
高收入人士
“這一計稅方式將分開發錢與集中發錢所繳稅的差距縮小了。雖然對普通員工影響不大,但總是個利好消息”,社科院的相關專家認為,當然獲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月薪1萬元、年終獎3萬元的員工,實行新政策后將比原來少繳上千元稅。“基數大,獲利就大”。
與此同時,這一方式可能會改變一些單位發放獎金的習慣,以前常見的季度獎、半年獎可能被一次性在年終發放的獎金代替。
有人認為“月賺5000元至20000元最劃算”。也有人士對此提出疑問,“劃算不劃算”的觀點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起點是1000元,也就是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是不用繳稅的,1000元以上賺得越多繳得更多,由此只能推斷說,賺得越多越“不劃算”。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賺20000元以上的月薪,雖然繳納了相當數額的稅款,但畢竟個人得了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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