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政策】
國家近幾年營造比較寬松的關于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創立和發展。今天勞動法網就為大家介紹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型微通知》(財稅〔2015〕117號)有關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利企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定標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關于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型微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利企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定標
二、關于符合條件的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型微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利企符合條件的定標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答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并及時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明確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1.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在促進創業創新、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和擴大就業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仍十分復雜,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小微企業的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5%降為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四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通過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在全社會激發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
2.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為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政策精神,使有關政策內容盡快落地,3月13日,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為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3月18日,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就貫徹落實具體征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積極行動,在去年措施基礎上,再出臺四個方面十項措施,具體包括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備案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并將其作為今年“一號督查”事項,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4.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5.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么變化?
答: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6.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答: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同樣繼續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用定率征稅和定額征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7.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9.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稅、定額征稅二種方式。
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辦法。
10.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于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么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為便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于查賬征稅和定率征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于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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