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寫作】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晉城及賠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死亡退出工作崗位。賠償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標準停發傷殘津貼,條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償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分配,補足差額。原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晉城及賠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
2、死亡本人工資,賠償是標準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條例,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晉城工傷賠償標準調整幅度和辦法:
(一)調整幅度。
根據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及工傷保險待遇保障等情況,各統籌地區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確定。其中,各統籌地區調整傷殘津貼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調整辦法。
為進一步縮小統籌地區間和工傷職工之間傷殘津貼的差距,一是繼續對傷殘津貼偏低的地區傾斜,傷殘津貼平均水平低的地區可提高的多一點,傷殘津貼平均水平高的地區可提高的少一點,具體幅度由各統籌地區確定;二是對個人傷殘津貼達到統籌地區平均傷殘津貼水平兩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對個人傷殘津貼在統籌地區平均傷殘津貼水平兩倍以內的,采取普調加傾斜的方法進行調整,要加大對傷殘津貼偏低人員的傾斜力度,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調整幅度的30%。
各統籌地區對個人供養親屬撫恤金達統籌地區平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兩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對個人供養親屬撫恤金在2013年本統籌地區平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兩倍以內的,要加大傾斜力度,逐步縮小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差距。
(三)基本保障線。
各統籌地區在對待遇偏低人員進行傾斜的基礎上,要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制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保障線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1.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不低于本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2.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
3.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40%、3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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