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寧生育保險報銷條件范圍和流程及待遇
調整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海寧和流條件
新政的特別規定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生育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保險報銷條件由原連續繳費滿6個月,調整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條件
職工生育或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時,范圍所在用人單位已為職工履行連續繳費義務滿12個月的程及,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待遇連續繳費期的海寧和流計算自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之月起開始,至職工生育或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之月為止。生育
也就是保險報銷說,職工于2017年1月1日后生育或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條件,而且所在用人單位已為其履行連續繳費義務滿12個月,范圍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程及若是待遇此前發生的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仍按原執行,海寧和流即連續繳費滿6個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調整生育(計劃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一)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償標準調整為:
1、門診人工流產術(含藥物流產)400元;
2、住院人工流產術1500元;
3、住院引產2500元;
4、正常陰道分娩3000元;
5、手術助產(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牽引術)3500元;
6、剖宮產5000元;
7、宮外懷孕手術5000元。
(二)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中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償標準調整為:
1、放置節育環400元;
2、取出節育環400元;
3、取殘環嵌頓環500元;
4、開腹取環或經宮腔鏡取環術3000元;
5、皮下埋植劑放置術500元;
6、皮下埋植劑取出術500元;
7、輸卵管結扎術1000元;
8、輸卵管吻合術5000元;
9、輸精管結扎術800元;
10、輸精管吻合術4000元。
參保職工施行本款第(一)項手術時,同時施行本款第(二)項手術的,其第(二)項手術費用按標準的50%予以補償。
降低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根據浙人社發〔2015〕97號、嘉人社〔2015〕166號文件精神,結合海寧市生育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自1月1日起,將海寧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從原0.8%調整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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