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入夏以來,各地高溫各地氣溫越來越高。補貼標準6月起,發放廣大勞動者有望增加一筆高溫補貼收入,各地高溫在酷暑中享受一絲“清涼”。補貼標準具體怎么回事,發放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2年6月,各地高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補貼標準衛生部、發放人社部、各地高溫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補貼標準規定了具體的發放高溫津貼制度。
每年夏天,各地高溫監管部門、補貼標準工會組織還會加強監管、發放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例如: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了解高溫危害、后果及預防方法。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這一觀念誤區,廣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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