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新聞 9月6日訊 逾期半個多月收到貨物的貨主貨主李棟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起訴然而他手中的物流所有單據在取貨時都已交給了物流公司,且當初和對方簽訂的公司格式合同中處處隱藏的“霸王條款”更讓他有苦難言。就在案件的遭遇審理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陷入僵局時,人民陪審員張煙軍在調查中發現了一個明顯破綻,舉證致使案件峰回路轉。貨主
在濟南市天橋區經營汽配生意的起訴李棟,委托濟南某物流公司從外地承運一批汽車配件,物流雙方在簽訂承運合同時約定“物流公司收貨后一周內運抵濟南”。公司今年3月25 日,遭遇遲到了半個多月的舉證配件終于運抵濟南,見到貨物,貨主李棟實在高興不起來,起訴因為這次“遲到”,物流他損失近2萬元。為此,李棟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按照物流業內的‘潛規則’,貨主在收貨時‘憑條取貨’,而這張記載貨物運輸內容、時間的重要憑據在取貨時須交給物流公司,這就讓貨主在維權時遭遇舉證難的尷尬。”參與庭審此案的人民陪審員張煙軍告訴記者,在不少運輸合同糾紛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一旦發生糾紛,將很難全面舉證維護權益。
“很多物流公司在和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往往暗藏有利于物流企業的‘ 霸王條款’,消費者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常識,草率簽了字,往往為日后的爭議埋下后患。”張煙軍告訴記者,在此案中,物流公司就因為李棟手中沒有證據證明準確的托運時間,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運輸時間這一證據漏洞拒絕賠償。
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舉證,就在李棟打算撤訴的時候,張煙軍在翻閱卷宗時發現了一個細節很蹊蹺,“在物流公司提交的證據中,有一張貨物流程記錄單,該單中詳細標注了運輸時間和入庫時間,物流公司提交這份證據的目的是證明自己沒有在中轉過程中耽誤時間,但偏偏就在這張單子上,運輸時間和入庫時間寫顛倒了,存在明顯作假痕跡。”張煙軍的這一發現很快得到了合議庭的一致認可,最終案件有了轉機。日前,此案經濟南市天橋區法院審理,李棟最終勝訴,成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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