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業大學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學生入學后,北京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
(一)符合《北京工業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條件者;
(二)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工業規定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由于身體原因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者;
(四)經學校審核并認可,大學大新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新生相關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入學
第二十八條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考試科目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生轉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專業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北京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工業規定無法在本校學習者,大學大新可申請轉學。新生相關因病轉學者,入學須附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的考試科目診斷證明。
第三十條學生轉學,須經兩校同意,并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出)者的戶口必須轉出我校。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培生的;
(四)應作退學處理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凡申請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之前,應當在原專業學習并取得學分和成績。
第五節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學年限內,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四條休學以一個學期為時間單位。申請休學的學生應當在前一學期末或開學后一個月內填寫休學申請表。
第三十五條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按《北京工業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可在休學期內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七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條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擬復學的學生應在復學的前一學期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辦理復學手續,經學校復查合格并批準后,方可辦理注冊和選課手續。
第三十九條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應持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的身體恢復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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