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條例及賠償金分配原則
【華東地區】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臺州條例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工傷按職工本人工資的死亡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賠償親屬。
(2)、標準配偶每月40%,及賠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償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分配基礎上增加10%。
(3)、原則核定的臺州條例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工傷職工的死亡配偶、子女、賠償父母、標準祖父母、及賠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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