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穩崗補貼政策條例,湖南穩崗補貼財務做賬說明處理方法
【湖南省】
為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功能,湖南湖南做好支持省本級參保單位穩定就業崗位工作,穩崗穩崗根據省本級實際情況,補貼補貼現就省本級參保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定就業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制定本實施辦法。政策做賬
一、申報對象和條件
省本級參加失業保險的財務處理用人單位,同時符合如下條件,說明均可申請穩崗補貼。湖南湖南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裁員比例低于上年長沙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穩崗穩崗單位裁員比例=[單位年初參保人數(剔除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的補貼補貼減員人數)-單位年末參保人數]/上年度月平均參保人數),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的減員包括以下情形: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政策做賬;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例;3、本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財務處理;4、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明;5、退休、湖南湖南死亡、升學、入伍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事、財務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二、補貼標準
(一)對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三類企業,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補貼;
(二)對其他參保單位,按照該參保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三、申報材料
參保單位申請穩崗補貼,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省本級參保單位穩崗補貼審批表;
(二)參保單位穩定就業崗位承諾書;
(三)參保單位非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審核、公示、審批和撥付程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向省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報,每年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4-5月份,申報地點為省本級失業保險前臺。申報時間為9-10月份。
(二)審核省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待遇享受、裁員比例情況進行審核,填寫省本級參保單位穩崗補貼審批表和省本級參保單位穩崗補貼匯總表。
(三)公示 省本級失業保險機構在湖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失業保險子站對擬發放穩崗補貼的參保單位名單進行公示,公布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七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參保單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四)審批 省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年度穩崗補貼情況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審批,兩廳核準后聯合下發撥款通知。
(五)撥付 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撥款通知向財政部門請款后,從省本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將穩崗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參保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戶。
五、其他事項
(一)屬于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三類企業,須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二)省本級參保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勞務派遣公司不列入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享受范圍。
(三)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各參保單位要加強資金的統籌安排和使用管理,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下一年度穩崗補貼享受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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