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失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領取期限最長12個月,金領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領取期限最長18個月,取期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關于但具體領取期限根據本地失業保險規定執行。失業
2017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1、金領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取期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關于。
2、失業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金領,具體包括:
a、取期終止勞動合同的關于;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失業除名和辭退的金領;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2017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2017年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其領取金額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
本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