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輔導廣告活動主體標準“探店”類廣告行為,探店維護廣闊顧客和經營者的商場視頻合法權益,營建杰出的監管商場秩序 ,4月24日 ,部門標準太原市商場監督辦理局發布提示,發布標準“探店”等營銷短視頻廣告。提示
近年來 ,類營各類探店類視頻風行網絡 ,銷短不少人在享用動動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網紅店肆的廣告一起,也期望這些博主能幫自己“避坑” 。探店但現實情況是商場視頻 ,不少所謂“探店”博主只關懷本身利益 ,監管因收取商家費用 ,部門標準無視產品實際情況,發布毫不隱諱地合作表演,提示進行夸張宣揚乃至虛偽宣揚 。
太原市商場監督辦理局要求,網紅運用互聯網前言經過常識介紹 、體會共享、消費測評等方法推銷產品或許服務 ,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法的歸于廣告活動,應當明顯標明“廣告”,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辦理辦法》及廣告辦理有關規定 。
“保證廣告實在、合法,以健康的表現方法表達廣告內容,契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宏揚中華優異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庸俗 、低俗和媚世,不得呈現易形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糟蹋的內容。”市商場監督辦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明 ,“不得發布虛偽的打折、降價等廣告,產品描述要客觀、精確,不得含有虛偽或許引人誤解的內容 。” 。
此外 ,關于醫療廣告,市商場監管局特別強調,不得發布未經檢查或許與廣告檢查不一致的醫療(含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 、保健食品等廣告;不得發布處方藥、煙草(含電子煙) 、 0至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及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的校外訓練(含非學科)廣告;不得在近視防控產品的廣告宣揚中運用“康復”“康復”“下降度數”“近視治好”“近視克星”“度數修正”等誤導性表述;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制止其他任何廣告觸及疾病醫治功用,并不得運用醫療用語或許易使推銷的產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雜的用語。
市商場監督辦理局慎重提示:“達人” 、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許形象對產品、服務作引薦、證明 ,構成廣告代言的,依法承當廣告代言人的職責和責任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產品 、服務作引薦、證明 ,應當依據事實 ,清晰“誰在帶貨”“帶誰的貨”,并不得為其未運用過的產品或許未接受過的服務作引薦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