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橋學院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新生在入學一學期后可申請轉專業。上海生轉轉專業按《上海建橋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執行。建橋轉專業學生的學院新生相關修業年限仍自進校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入學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考試科目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大新此轉專業的專業全過程在學院、教務處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組織協調和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條學生確有特殊情況需轉學的上海生轉,由學生本人提出轉學申請,建橋經兩校同意,學院新生相關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跨省轉學者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入學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考試科目須轉戶口的大新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一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作退學處理的;
(五)跨學科門類的;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八)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九)其它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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