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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寫作】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大法,從1995年出臺《暫行條例》,領導到2002年正式頒布《條例》,干部工作再到如今修訂《條例》,選拔細節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任用新精神新要求,彰顯了中央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條例態度和決心。修訂后的解讀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細節凸顯導向,黨政其中的領導具體細微之處,清晰體現著中央對干部工作的干部工作新要求。以下是選拔細節小編為大家搜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細節解讀,歡迎閱讀。任用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細節解讀

細節一: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細節解讀

2013年6月召開的條例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確了好干部的解讀標準:“信念堅定、為民服務、黨政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細節解讀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這二十字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并圍繞有利于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選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談,講感覺憑印象,一定要有標準。”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說。

專家表示,這二十字標準既堅定不移地體現著黨對干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干部標準的時代內涵,體現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以此為重要遵循,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于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

“這些要求既確立了統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標準,為廣大干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又為充分發揮干部的個性風格留出了廣闊的空間。”辛鳴說。

細節二:干部任用第一環節從“民主推薦”改為“動議”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并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

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們過去選拔干部,‘民主推薦’是第一環節。”辛鳴說,從干部工作的實際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黨委和組織部門完全心中沒數的情況下突然冒了出來。

辛鳴表示,負責干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組織部門的同志往往會對崗位狀況、干部結構、人選要求等有個初步的醞釀,這一過程客觀存在,但過去沒有明確進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導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范之處,現在把“動議”這一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作為初始環節,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為完備,也更為透明,既為黨組織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和把關提供依據,也強化了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責任。

細節三:民主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將民主推薦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為第二個環節的同時,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同時,條例明確,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從而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干部的“門檻”作用。

專家表示,干部工作一定要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但這些年在實踐中也出現了民主推薦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現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會因得罪人而丟票,民主推薦甚至變異成了簡單以票取人。

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認為,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和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既有繼承又有創新,這是把黨管干部原則與發揚民主更好結合起來的一個亮點。

細節四: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防止“凡提必競”

近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不少方面積極作用明顯。

“但走向極端就會出現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規定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人員必須達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進一步絕對化為‘凡提必競’。”辛鳴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認為,競爭性的選拔,從抽象的道理上推論,應該是德才素質好、能力強、實績突出的干部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但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情況遠不是這樣簡單。

專家表示,現實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復習、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沒關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導致“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甚至出現了“考試專業戶”,這就挫傷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影響了事業發展,偏離了正確用人導向。過度強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對那些埋頭苦干和離公眾視線較遠、做事講原則、從大局出發和從長遠出發的干部來說并不公平,而條例的修訂既堅持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強調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范圍,加強組織把關,突出崗位特點和實績競爭,改進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著力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這些新規定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還真正干事的干部一個公正的發展環境。

細節五:對“破格”“裸官”“復出”的規定體現從嚴治吏

近年來,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不少問題,有的資格條件把關不嚴;有的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還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并從嚴進行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條例在明確具體適用情形的同時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并在審批把關和過程公開方面嚴加要求,防止“破格”變成“出格”。

同時,條例針對近年社會上廣為關注的“裸官”和官員“復出”問題也進行了明確細致嚴格的規定。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列出6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明確列入其中。

針對官員“復出”,條例規范了被問責干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條例著力解決選人用人中的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劉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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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為導向,堵住了選任制度漏洞。針對長期困擾干部工作的難點問題,作出了更加剛性的、更富有操作性的規定,細化了具體要求,嚴密了相關程序,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章可循,更加嚴謹科學。

《條例》還特別強調崇尚實干的導向。把“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列入干部選任的基本條件,把“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作為干部破格提拔的條件,以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基層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等規定,體現了重視基層、崇尚實干的用人導向。(四川省樂山市委組織部潘福金)

扎緊干部選拔“制度籠子”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建立科學選人用人機制的制度成果,扎緊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制度之籠”,是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把好干部用起來的“制度通道”。

條例修訂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一些地方搞任職年齡“一刀切”,甚至是層層遞減,《條例》明確提出要用好各年齡段干部;“火箭式提拔”頻遭輿論質疑,《條例》對破格提拔作出明確界定,填補了空白;對干部選拔中的“唯票取人”弊端,《條例》提出了破解之道;“裸官”現象詬病已久,《條例》明確“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有問題就解決問題、有漏洞就堵上漏洞、有質疑就回應質疑,不回避、不遷就,不藏著、不掖著,每一個修訂之處都抓住了關鍵、打到了要害,把干部選拔任用的“制度之籠”扎得更嚴、織得更密、修得更好。(河北省張家口市委組織部閆華)

為破格提拔立規矩

新修訂《條例》對破格提拔作出了明確規定,把破格提拔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條件更加明確。以往在破格提拔的問題上,只有一些籠統的規定,具體操作層面缺乏明確界定,一些人借“破格”之名,行謀私之實,“火箭式提拔”引發了群眾的不滿。《條例》對破格提拔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對“特別優秀”和“特殊需要”分別明確了3種情形;另一方面又明確了“4個不得”的嚴格要求。對什么樣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什么樣的情況不能破格提拔,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標準,填補了空白,防止“破格成出格”的現象。

把關更加規范。《條例》對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進一步規范,要求“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要在破格提拔的工作中多一道關口、多一層監督、多一份指導,“破格準不準、上級審一審”,及時發現問題,進行糾正,把漏洞堵上。

監督更加嚴格。越是破格越要嚴格,越要把理由擺在桌面上、把操作曬在陽光下,不能含含糊糊,不能暗箱操作,才能過得硬、立得住、經得起別人說。《條例》明確,在討論決定和公示環節,對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這就意味著不僅要進行嚴格的黨內監督,更要接受廣泛的社會監督,“破格提拔行不行、干部群眾評一評”,讓破格提拔成為“陽光工程”,以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以開放度提高公認度。(上饒市委組織部胡軍)

完善干部選任制度的重大舉措

《條例》凸顯了好干部的時代標準,為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完善干部選任制度的重大舉措。

直面問題,回應關切。近年來破格提拔、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出現了一些問題,干部群眾意見很大。《條例》對此均作出剛性規定,明確具體要求,嚴密工作程序,堵住制度漏洞。比如,對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特別需要”首次作出明確界定,填補制度的空白,增強可操作性。對公眾關注的“裸官”,明確要求“不得列為考察對象”,斷了他們的升官念想。

遵循規律,科學規范。《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是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生動實踐。《條例》強調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要求領導干部要有實踐經驗,體現了對干部成長規律、干部工作規律的尊重。縱觀《條例》13章、71條,涉及干部選任工作的各個方面,對干部選任的標準條件、程序方法和紀律要求等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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