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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01-07

【幼兒教育】

為規范學生轉專業,運城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院新生相關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和《運城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入學特制定本規定。考試科目

第一條具有我院學籍且在校就讀一學期以上的大新普通本、專科一年級學生,生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可以按學院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一)特長類

1、規定確有特長,運城經學院核實,學院新生相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入學;

(二)興趣類

2、對某專業具有濃厚學習興趣,考試科目轉專業后更有利于個人發展的大新;

(三)特殊困難類

運城學院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3、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生轉經學院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專業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4、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特殊情形類

5、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的或復學學生,因學校專業調整停辦其所報(學)專業,不轉專業無法入(返)校學習的;

6、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和專業發展情況,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7、學生創業所需。

8、服兵役退伍復學學生申請轉專業。

第二條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體檢無專業受限情況;

2、取得原專業所開通識教育必修課課程的全部學分(不含補考)。

3、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入學以來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學生素質拓展計劃“品德與行為修養”模塊積分不低于90分。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入學后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的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提前批次錄取、定向(定單)、委培的;

4、考生類別屬于專升本、對口升學、五年一貫制、免費師范生、貧困地區專項生的;

5、音、體、美等特殊專業和普通專業互轉的,音、體、美等特殊專業互轉的;

6、休學期間或二次轉專業的。

第四條學院成立學生轉專業審核小組,研究、審核學生轉專業事宜。

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副院長

成員:教務處、學生處、招生就業處、科技產業處負責人

第五條轉專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各系每學年第一學期第17周,根據辦學條件,經系黨政聯系會議研究后,將各專業可接納轉入學生的數量報學生處。學生處將全院各專業可轉入計劃匯總后于第一學期第18周在學生處網頁公布。

(一)特長類、興趣類轉專業程序

1、學生在學生處網頁下載并填寫《運城學院學生調整專業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 審批表 ),按照錄取時專業接受的文理科原則填報,并將個人出版的專著、發表的論文、競賽獲獎證書、專利授權證書等體現專長的相應成果原件附后,于第一學期第18周經轉出系審核同意后報學生處。各轉出系主要審核學生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2、轉專業審核小組第二學期開學前研究確定具有明顯專業特長的學生名單。

3、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學習成績是否合格進行審核,并于第二學期開學前將成績符合轉專業要求的學生名單交學生處。

4、招生就業處對學生處送交的轉專業學生名單,按照擬轉入專業分類,根據錄取分數從高往底排序(如涉及文、理科及各省分數不同情況,則按錄取時省招辦劃定的分數線統一折合)。排序結果于第二學期開學前交學生處。

5、學生轉專業審核小組于第二學期開學第一周根據各系接納計劃,根據教務處成績審核結果,在優先保證符合特長類條件的學生轉專業的基礎上,按照招生就業處提供的學生高考成績排序,研究、確定轉專業名單,將審核結果(包括特長類學生審核結果)在本周予以公示。

6、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將轉專業結果通知相關系,由相關系通知學生本人。

7、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到學生處領取轉專業循環單,到相關部門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特殊困難類轉專業程序

1、學生本人填寫《審批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醫院診斷書必須為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2、學生本人持《審批表》經轉出、轉入系審核同意后交學生處。

3、學生處報院學生轉專業審核小組審核。

4、學生轉專業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后,學生處予以公示。

5、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將轉專業結果通知相關系,由相關系通知學生本人。

6、學生本人到學生處領取轉專業循環單,到相關部門辦理轉專業手續。

(三)特殊情形類轉專業程序

修訂為:

符合第一條5、6款的,學院在征求學生本人同意的基礎上,統一安排辦理相關手續,并予以公示。因創業所需或屬退伍復學轉專業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轉專業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轉入相關專業。

(四)各類轉專業情形遴選順序

在集中轉專業過程中,以上各類轉專業情形遴選順序如下:特殊情形類,特殊困難類,特長類,興趣類。

第六條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未修過的課程應補修,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免修,學分統計按轉入轉業要求進行,修滿規定學分方可畢業。

第七條學生轉專業后,其學籍轉入新專業,原專業所建立的學籍檔案材料和轉專業材料存入該生檔案。

第八條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

專業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九條本規定如因國家及山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調整而出現與之相抵觸的情況,則相應予以調整。

第十條在轉專業過程中,如相關工作單位或工作人員因不按時作業,或未按規定程序作業,或審核不嚴,或徇私舞弊,導致學生轉專業不能正常進行或出現不公平、不公正行為的,學院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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